香河县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6-01-27 16:28: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责任编辑:董浩天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无照镀锌厂非法排放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中国环境报讯(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王春蕾)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无照镀锌厂非法排放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据了解,2013年8月~2014年6月间,被告人顾某在香河县某村无照经营一家镀锌厂,利用镀锌厂西墙外侧的水沟作为渗坑,自然渗漏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2014年初,顾某雇佣李某进行镀锌作业,将镀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渗坑。李某明知顾某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环保部门对渗坑中的废水进行检测发现,汞、铬等严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顾某、李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