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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芳香之旅”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07-13 09:08:55  责任编辑:董浩天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逐步探索出人民陪审员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的新路径,注重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前调解、参与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不仅促进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大大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香”在营造氛围

    香河县县委书记王凯军在法院调研时说:“在多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香河社会和谐发展中,人民法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通过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提升质量,一方面发挥他们在陪审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发挥他们在诉前、诉中的调解作用,势必形成一支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力军。”

    香河县委、政府和人大,特别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法院更是把人民陪审工作当作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专门成立了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从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陪审员司法行为。

    在去年的人民陪审员倍增选拔中,该院通过媒体宣传、定向发动等方式公开招募。来自社会不同层面的报名者蜂拥而至,报名人数四倍于选任数额。他们择优选用,由过去的52名倍增为119名人民陪审员。

    县委、政府、人大和法院联合举行集体颁发聘任证书仪式,集中宣誓、集中培训,强化了陪审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意识。

    在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中,该院规定,凡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审,参审人员则随机抽取。

    凡是涉及特定行业、专长的案件,则在特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法院的陪审员管理部门,将案件按照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点安排参审,确保陪审员发挥专业特长,与法官形成互补。

    针对婚姻家庭、医疗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特点,选择来自妇联、教育等部门的陪审员参审,充分发挥她们工作专业、耐心细致、善于沟通的特长;涉及工程地产、务工赔偿等案件,选择来自建筑行业、劳动部门的陪审员参审。

    “香”在群众认可

    香河法院院长刘君在谈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时说: “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不但有利于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而且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香河法院特别注重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乡里乡亲、人熟地熟、德高望重、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让陪审员全面参与到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中,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设身处地的角色参与审判,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合法、合情、合理。

    该院确保陪审员的参审率,坚持凡能够参审的案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仅今年以来,在全院办结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39件案件中,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139件,陪审率达100%。

    对于调解结案效果更好的案件,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涉农纠纷等案件,积极发挥陪审员优势,由陪审员出面进行调解,他们更接地气,更能够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

    2012年8月,香河县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民工不慎坠楼死亡事件。因赔偿问题双方一直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在开庭之前,死者家属带领多名亲属居住工地与建筑商较劲,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法院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程合林在建筑行业较久,经验丰富,德高望重,遂委托其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程合林了解情况后,马上同法官前往工地现场介入制止。他利用这几年在法院陪审过的案例向当事人释法,促使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不再采取过激行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调解。最后,法官和程合林共同努力,帮助双方提出了解决方案,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去年以来,随着全县法院“一乡一庭”工作的开展,该院从原来5个法庭增加到了13个法庭。他们按照每个法庭4名陪审员配备,让陪审员主动承担起进村入户、进庄入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了解社情民意、预防化解矛盾工作。

    通过借助“一乡一庭”这个平台,去年以来,该院诉前、庭前化解纠纷近千件,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该县涌现的无讼村街、无讼社区已达到100余个。

    “香”在法官信赖

    香河法院执行局长李宏伟说:“拿人民陪审员当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来使用显然不现实,但对于事实的判断,尤其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陪审员往往更具有特别鉴别力。”

    该院注重法官与陪审员的配合默契,让法官主要从法律层面向当事人释法,让陪审员重点从道德良俗角度开展调解,用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弥补法官的缺陷,通过理与法交汇、法与情的融合,更能取得当事人信服,很容易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效果。

    在一起强奸案的开庭审理中,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任福全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认定强奸罪成立并无问题,但此案被害人存在过错责任。

    任福全主动与审判长交换意见。他认为双方以前曾是恋人关系,被害人有时住在被告人家中,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案件系在双方闹分手期间发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此案不能单纯就案办案,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化解双方积怨。”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判处了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检察院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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